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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
时间:2015-09-10       来源:海博咨询    点击:790次
核心提示: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

      (一)定义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和核心的土地制度,包括了上述广义土地制度的全部内容。

      (二)我国土地制度与土地财政的关系

      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本文提到的土地制度主要是指狭义的土地制度,即土地的所有制度。在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包括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两种; 地方政府为国有土地事实上的所有者,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审批权,土地收益全部划归地方财政。

  

      土地制度是“土地财政”形成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和第 6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只能通过政府收购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1988 年 12 月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增加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标志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确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土地制度一方面强化了地方政府在土地供给市场的垄断地位———卖地的就只有政府一家,商品房也只能建在国有土地上; 另一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经营土地、以地生财的机会,这就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滋生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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