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界定这一概念的理由如下:
首先,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全过程的重要一环,不仅仅只限于住宅,它适用于所有物业。
其次,“出售后”这一概念很难确定具体的时间点。因为房屋出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的楼盘竣工数年仍未全部售罄,而有的楼盘还未竣工就抢购一空,所以将前期物业管理的起始时间定在出售后是很难把握的。
另外,将终点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也是不合适的。因为物业管理是一个连续的、不可间断的过程,而业主委员会成立到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或多或少需要一段时间,这样就会产生一段时间空缺。所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终点是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弥补了从业主委员会成立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时间缺位。
此外,物业在接管验收之前属于在建工程,期间的管理属于工程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其民事法律主体是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而物业管理企业在此期间的参与只能是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的区别 与前期物业管理的区别“物业管理的早期介人”与“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确立了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关系,并表现在以下两点:
(1)是否拥有对于物业的经营管理权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可能未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管理委托合同,而是以咨询顾问的角色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则是在其与房地产开发商确立了委托关系后才进行的,此时的物业管理企业已拥有了对该物业的经营管理权。
(2)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早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与房地产开发商约定的介入时机、程度等,从有利于将来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等具体细节上,提出辅助性的意见和建议的,真正的决策权属于开发商。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已经被开发商全权委托,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应当看到,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对于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已经得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倡导与参与,如能在政策、法规等方面,给出更加有力的支持,必将使其获得更大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