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半年多的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江苏两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了原告“赤那思®”商标专用权,两被告需共计赔偿原告205万元。
2014年9月,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0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2009年4月取得“赤那思®”商标专有权,两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开始将“赤那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公众混淆;将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造成公众误认;在网站及宣传手册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宣传内容。两被告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赤那思®”“12®”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赤那思®”作为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共计2100万元。
2015年1月14日,本案一审开庭,两被告认为自身行为无主观恶意,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了原告关于商标注册的事实、关于北京赤那思®公司及产品知名度的事实、涉嫌商标侵权的事实、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其他事实后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江苏赤那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赤那思®公司“赤那思®”商标的生产、销售行为;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赤那思”字号;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同时还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92594元。
据悉,目前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是否上诉均没有明确态度。 |